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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固定污染源於執行定期檢測時,其污染防制設施應維持正常運轉,且操作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操作許可證登載之許可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百分之八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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