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固定污染源於執行定期檢測時,其污染防制設施應維持正常運轉,且操作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百分之九十以上。二、操作許可證登載之許可最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百分之八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