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固定污染源設置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項目,不受本辦法規定之限制。前項固定污染源裝設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者,其粒狀污染物仍應依第二級檢測頻率執行定期檢測及申報。但建立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與不透光率換算關係式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其粒狀污染物濃度得以其不透光率換算之粒狀污染物濃度值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