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就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代表不得少於本會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署署長依第一項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