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會委員三名以上連署並經召集人核可,得進行調查及研究或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協助進行查詢及蒐集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作為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審議之參考。委員查詢或蒐集所得資料應予保密。前項所需費用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