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一、關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以下簡稱徵收費率)之訂定、計算及調整之審議事項。二、關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補貼費費率(以下簡稱補貼費率)之訂定、計算及調整之審議事項。三、其他有關徵收費率及補貼費率之審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