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準則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
- 第3條長照機構法人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並得比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 第4條長照機構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與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
- 第6條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一)資產負債表。(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財團法…
- 第7條長照機構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財務報告之內容…
- 第8條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二、聲明依本條例、本準則、相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三、衡…
- 第9條資產負債表日起至財務報告通過日止之期間所生下列期後事項,應於財務報告內以附註說明:一、淨值或資本結構之變動。二、鉅額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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