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長照機構法人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並得比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有關會計事務,並依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