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長照機構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與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項目。四、會計憑證。五、會計帳簿。六、財務報表。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