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母法 第8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製作之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地址。二、當事人需長照服務之身心狀況。三、當事人接受之照顧服務。四、長照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情形。五、長照服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年、月、日,並簽名或蓋章。前項長照服務人員為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者,其製作之紀錄內容,除依前項規定外,應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