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醫師出具之意見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二、相關疾病診斷與近期治療現況。三、當事人身心狀態事項。四、當事人接受醫事照護服務時應注意之事項。五、其他有關事項或建議。前項意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