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與醫療機構訂定之醫療服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醫事照護服務需要之轉介機制。二、醫事照護服務之電話或網路諮詢機制。三、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之支援機制。四、其他與醫事照護服務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