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2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看護工作,指受僱於家庭從事失能者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之工作。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以下簡稱外籍看護工),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本辦法所定之補充訓練(以下簡稱補充訓練)。 本條定義的名詞 家庭看護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