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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6條

補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證明文件:一、大專校院教師,並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之專業。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授課內容相關之三年以上實務經驗。
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照顧實務指導訓練。
四、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最近五年以上服務經驗之照顧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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