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補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證明文件:一、大專校院教師,並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之專業。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授課內容相關之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照顧實務指導訓練。四、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最近五年以上服務經驗之照顧服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