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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後,非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雇主亦得為其申請接受補充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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