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管理及運用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理單位或人員設置: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設專責單位。
(二)指定或置專責人員。
(三)由法務或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
(四)以任務編組方式運作。
(五)委託代為管理。
二、研發成果維護:研發成果國、內外權利之申請、建檔、定期盤點、維護、終止維護程序及相關權益之保障。
三、研發成果運用:研發成果之授權、讓與、再授權、再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作業流程及相關收益之運用。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申報與審議之程序及管理。
五、資訊保密管理:人員、文件及資訊保密措施之管理。
六、會計管理:研發成果收入與支出之單獨列帳及其他會計管理。
七、股權處分管理:股權處分價格、時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評估、管理。
八、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委任、信託、訴訟與其他有關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就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在國內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資助機關資助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
- 第7條執行單位對於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應建置管理及運用機制。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及其收入,其管理及運用機制有不當情事時…
- 第9條前條第四款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二、因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
- 第10條研發成果創作人(以下簡稱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研發成果管理、運用案件之審議及核決,應自行迴避。
- 第11條創作人應就其與執行單位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主動揭露;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利益者…
- 第12條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條所定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 第13條執行單位知悉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案件之人員,有第十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 第14條對於揭露資訊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
- 第15條執行單位應依本部或資助機關要求,定期提報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運用情形及資料。本部或資助機關得就前項資料進行實地查訪,…
- 第16條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負責管理、運用之研發成果及其收入,必要時,得委託、委任執行單位或其他機關(構)、民間專業機構、法人或…
- 第17條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其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公告其研發成果。但契約另有約定、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
- 第18條執行單位運用其研發成果時,得參考下列因素計價:一、商品化後之市場潛力及競爭力。二、替代之技術來源。三、業界接受能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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