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7條 法規: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目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審查完竣,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符合補償資格者,應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補償金。前項通知自通知送達領取之翌日起逾二年未領取者,不予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