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所定補償及保障方式如下:一、回復名譽:包括公開道歉、追悼亡者、積極宣導正確漢生病知識及推動有助回復漢生病病患名譽之社會教育政策等措施。二、給予補償金。三、醫療權益:包括設置符合漢生病病患特殊身心狀況需求之醫療設施、設備,並配置充足之醫事與行政人力,及從事漢生病防治研究等措施。四、安養權益:包括生活津貼、回歸社區與家庭之協助、終身治療與照護、復健及養護等措施;本條例施行前,為照顧漢生病病患而入住於院內之照護人,於該漢生病病患安養期間,得伴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