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至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如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發給其遺屬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前項撫慰金之發給,於遺屬有二人以上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其中任一人後,應共同具領之,並準用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