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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而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至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如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發給其遺屬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
前項撫慰金之發給,於遺屬有二人以上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其中任一人後,應共同具領之,並準用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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