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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漢生病病患,係指相關法令所規定之痲瘋(癩)病病人及康復者。
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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