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兼任醫院科主任,除護理科主任外,應就領有各該類別中華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二)級以上任用資格。
二、曾任公立醫院師(三)級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
三、曾任私立教學醫院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且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三)級以上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