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遴用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或分院長,應以品德操守良好,具有醫院經營理念、領導統御能力,且歷練完整者為優先;副院長之陞遷,並應以其輔佐之院長績效優異,始得予列入考慮,且應以調任其他醫院之院長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