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分院長、科主任、護理督導長或護理長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核予免兼:一、因業務上之違法失職行為,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或記大過以上懲處處分。二、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三、參加全時訓練進修,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四、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其不適任。五、醫院因業務需要經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