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7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第17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分院長之遴用及免兼作業,由本部統籌辦理。但分院長之遴用,本部得授權各該醫院遴薦適當人選,報請本部核派。科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等醫事主管之遴用及免兼作業,由各該醫院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