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第12條 遴用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副院長或分院長,應以品德操守良好,具有醫院經營理念、領導統御能力,且歷練完整者為優先;副院長之陞遷,並應以其輔佐之院長績效優異,始得予列入考慮,且應以調任其他醫院之院長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