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顧服務員之服務處所應供住宅使用,其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服務對象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有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上。
二、玄關及主要出入口門淨寬度在八十公分以上。
三、衛浴設備有防滑措施、扶手等裝備。
四、置休憩設施或寢室,且不得設於地下樓層,並保障個人隱私。
五、建築物有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
六、提供基本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急救箱及滅火器。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8條
第62-8條
第6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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