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3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七章 之一家庭托顧 第62-3條 家庭托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辦理: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前項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家庭托顧服務員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家庭托顧服務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二、定期召開工作會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