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7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七章 之一家庭托顧 第62-7條 家庭托顧服務員應遵守下列事項:一、與服務對象、服務對象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二、每二年接受健康檢查且合格。三、每年至少接受二十小時之在職訓練。四、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訪視、輔導及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