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2-1條家庭托顧服務內容如下:一、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上下床、陪同運動、協…
- 第62-2條家庭托顧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上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但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
- 第62-3條家庭托顧服務,得由下列單位辦理: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三、…
- 第62-4條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下列專業服務:一、照顧計畫之訂定。二、照顧人力之媒合。三、托顧服務之專業督導。…
- 第62-6條每位家庭托顧服務員服務人數含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不得超過三人;除其本人之身心障礙家屬外,每日收托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並…
- 第62-7條家庭托顧服務員應遵守下列事項:一、與服務對象、服務對象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二、…
- 第62-8條家庭托顧服務員之服務處所應供住宅使用,其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提供服務對象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有六點六平方公…
- 第62-9條家庭托顧服務員得在其提供服務之處所內提供臨時照顧服務。前項臨時照顧服務人數與家庭托顧服務人數應合併計算,並應依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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