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2-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七章 之一家庭托顧 第62-2條 家庭托顧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上且無下列各款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但有特殊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接受全日型住宿機構服務。二、接受日間照顧、居家服務或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三、聘僱看護(傭)。四、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教育費用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