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4條 法規: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14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使病人及其家屬充分了解檢查結果與治療方法,提供以病人為中心之診療與照護,並建立病人及家屬參與治療決策之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