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34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七章 罰則 第34條 菸品製造業、菸品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