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33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七章 罰則 第33條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一,製作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委託製作、傳播或刊載前項廣告者,併處罰廣告委託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