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第32條 法規:菸害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相關法規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相關 第七章 罰則 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販賣、展示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