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第8條 法規: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8條 吸菸室於設置或設施變更後,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發給檢查合格證明,始得使用;並應每二年更新檢查合格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