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醫療機構依本法規定申請首次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開業執照影本。二、第二條至前條所定之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三、第二條第五款所定設施與設備清冊。四、作業手冊包括:(一)培養液之準備。(二)精子與卵子之準備及授精。(三)卵與胚胎之分級。(四)顯微操作。(五)冷凍與解凍、電腦控制式冷凍機或相當冷凍胚胎設備操作之流程。(六)二氧化碳培養箱測試規範。(七)胚胎室品質管制措施。五、二氧化碳培養箱測試、電腦控制式冷凍機或相當冷凍胚胎設備操作測試等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