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機構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機構於許可效期內,因施術醫師或技術員離職或有其他因素致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停止辦理人工生殖業務。機構違反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