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公益法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精子保存庫,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及其儲存、提供。
-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公益法人申請設立精子保存庫之許可,應具下列人員、設施及設備:一、領有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書,其設立目的為公益且非屬…
- 第15條前條第二款所定品質管理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領有醫事檢驗師(生)證書,且於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三個月以上精子檢…
- 第16條公益法人首次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申請設立精子保存庫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書。二、前二條所定之人…
- 第18條精子保存庫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前,應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主管機關申請再次許可:一、附表五所定之相關設施、設備及保養維…
- 第19條精子保存庫經前條審查未達一定基準,按其情節容許限期改善者,主管機關得發給三個月以內效期之臨時許可,並載明應改善事項及其期…
- 第20條精子保存庫之主持人或其他品質管理員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 第21條精子保存庫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精子保存庫於許可效期內,因品質管理員離職或有其他因素致不能執行業務時…
- 第22條精子保存庫接受捐贈之精子,非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贈其他醫療機構。精子保存庫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精子得為部分之提供。…
- 第23條精子保存庫應確認捐贈人已接受健康檢查及評估,並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紀錄且妥善保存,精子提供至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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