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14條 法規: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二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 第二節 公益法人 第14條 公益法人申請設立精子保存庫之許可,應具下列人員、設施及設備:一、領有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書,其設立目的為公益且非屬營利性質者。二、置有專任品質管理員一名以上,並指定一名為主持人,負責精子檢查、儲存、提供之品質管制,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宜。三、附表五所定設施與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