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第9條 法規:藥害救濟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藥害救濟業務 第9條 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報當年度估算銷售額或前一年度銷售額及相關資料。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其相關業務,得要求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提供相關資料,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