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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徵收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之滯納金。
但加徵之滯納金總額,以應繳納徵收金數額之二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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