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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
但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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