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09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七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 第三節 紀錄與報告 第109條 以下情形發生時,試驗委託者應立刻通知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及主管機關:一、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之新發現。二、影響試驗執行之新發現。三、影響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試驗繼續進行之新發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