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03條 法規: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七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 第三節 紀錄與報告 第103條 監測者、稽核者、人體試驗委員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檢視任何與試驗相關之資料。但檢視受試者個人之身分資料前,應先確認已取得受試者書面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