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28條 法規: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西藥 第28條 醫療機構或藥局調製藥品,應使用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製劑為之。前項調製,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下列事項者,其調製來源,得不以製劑為限:一、調製藥品之名稱。二、有效成分之名稱、含量及品質規範。三、調製人員及環境規範。前項不以製劑調製者,醫療機構或藥局,每年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各品項之調製數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