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類原料藥之規格:一規格各原料藥之規格與檢驗應包括鑑別、純度、效價(生物活性)、與效價有關之物理化學測定,必要時應含安定性試驗。
對於高純度物質,純度應參照理論組成(theoreticalcom-position)表示。
於某些情況下,最終放行報告中應包含抗原成分(componentantigens)其安定中間產物之檢驗結果,並應提供每項規格之確效評估(包含變異性及信賴區間)。
二不純物之資料應包含原料藥中不純物之鑑別與含量分析數據(如凝膠電泳法、管柱沖提、西方墨點法等)。
應加以鑑定與定量之不純物包括:
(一)與產品相關之不純物(如抗原於製程或儲存時產生之變異或改變)(二)與製程相關之不純物:1培養基成分2細胞受質蛋白質或核酸3純化過程中未去除之試劑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第7條
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