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 第17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認證;經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二、檢驗數據、檢驗報告或其他提報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執行檢驗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