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應監管監控與量測產品之特性,以查證產品符合要求。
前項監管與量測應依據所規劃之安排與書面程序,於產品實現流程之適當階段執行。
製造業者應維持符合允收標準之證據。
紀錄應顯示核准產品放行之權責人員。
只有在完成規劃之安排之後,方得以放行產品與提供服務。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17條
第三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標準模式 › 第五節 量測、分析及改進
第117條
第三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二章 標準模式 › 第五節 量測、分析及改進
第117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