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條製造業者應建立決定、收集及分析適當資料之書面程序,以展示品質管理系統之適當性與有效性,並評估是否須改進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所分析之資料應包括來自監管與量測之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來源。資料分析應提供下列資訊:一、回饋。二、產品要求之符合性。三、流程與產品之特性與趨勢,包括採取預防措施之時機。四、供應者。資料分析結果之紀錄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