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條製造業者應採取消除不符合事項原因之措施,以防止其再發生。矯正措施應與不符合事項之影響程度相稱。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規定下列各項要求:一、審查不符合事項(包括顧客申訴)。二、判定不符合事項之原因。三、評估是否需要採取措施,以確保不符合事項不再發生。四、決定與實施所需之措施,包括更新文件。五、記錄任何調查與所採取措施之結果。六、審查所採取之矯正措施及其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