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持有藥品製劑許可證之藥商(以下簡稱藥商)應於前條期間內,監視其藥品製劑之安全性。前項藥品安全性監視,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第五條藥品安全性監視計畫之訂定及第六條之通報。二、第八條及第九條新藥安全性資料之蒐集及報告繳交。三、第十條特定種類或成分藥品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之訂定、執行及報告繳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